一次次的看到,對於貪污的認定真是好笑,有行賄、收賄之實,卻無貪污之實? 這種法官思維與法律解釋,就是台灣當前因「成文法」架構,加上法官腦袋裝糨糊,或口袋裝飽飽,二選一下的結果,這就是貪腐不會稍稍減少的根本原因。

我為什麼越來越討厭法律,就是法律不是以「合理性」來作為評估基礎,往往都是法官對法律的自我解讀來決定,試問,如果收賄不是貪污,那收賄只是對方一廂情願的自我奉獻??

看到很多念法律的,只是一昧的背法條,而不是去瞭解什麼是道德良知,最後不是走向冥頑不靈,就是走向一切向錢看。執法人員(包含警察),給予人的信賴度很低,why? 往往都向歷史的貪官污吏靠攏。

所以,這個社會會走向腐敗、混亂不是沒有原因的,念法律的即便清廉,卻只是僵化的一塊木頭,如同碼先生;或者貪腐如同塵先生,入獄還裝瘋賣傻。許許多多後進者,都朝向這兩個方向邁進著,試問未來希望在哪?

昨看到新聞,那林可恥還被照到得意的笑,真是往往只有違反亂紀者可以這樣無恥的笑,多數所謂的芸芸眾生,只能自求多福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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