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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某金融機構被金管會懲處,有以下的內容「…. 命公司解除投資系統主管、不動產投資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等4位經理人之職務,並懲處法務室主管…. 看起來手段頗為嚴厲,可這種懲處有效嗎? 真的能夠阻止隱藏背後的大股東胡作非為?

我能夠想到的,頂多是這家公司更沒有經理人敢去任職,只會讓內部管理更加無序而已,對於真正亂搞的人除了有一點繁瑣的名目遏止外,起不了實質作用。如果是我,認為要懲處一家不聽話的金融公司,最好的方式就是採用「連坐法」,同時對於該公司背後股東,不論個人、投資公司、集團,都進行連帶懲處式的金融管制,如銀行往來要逐案審查、不得再投資任何金融機構、資金管制等措施,才可能真正的發揮效果,不然,只有殺雞警猴之效,無防止未來陽奉陰違之能。

在與所謂的主管機管打交道的少數經驗裡,我認為公務員心態一直存在多數的承辦人員,甚至主管的心中,不論是對方或者是公司這邊,鮮少是真的想要解決問題,當然這不僅存在金融業,各行各業都是,在追求短期利益,或個人利益下,很少會想要去思考,該做些什麼,又那些是不需要耗費精力的白費功夫。

或許,這種形式上的懲處,多少也會有利於管理那些好學生,畢竟好學生威嚇有用,但壞學生需要的是,更強硬的態度。還有只能夠打些表面的負責主管,一旦後來這些公司連主管都經常空缺,試問要去接管嗎? 如果不敢接管,這種越來越找不到對話窗口的懲處方式,還是僅達名目之效,缺乏實質之功。

不過,誰真的想要上山打老虎? 多數人都會選擇虛張聲勢的方式,這是人之常情,正因如此,這社會無法朝一個正面循環發展,所謂的歷史循環教訓,說的就是這個道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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